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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业务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79
     
    在营业税法上对企业经济活动中某些符合条件不构成企业收益的业务,常常给予不征收税处理,即称“差额纳税”。主要集中在服务性行业,体现为劳务的分包协作。我们现在讨论以下对此的账务处理。如:某广告代理公司取得某客户广告全额收入10000元,其中支付某媒体广告费用8000元(对方开具可广告服务业发票)。因为税法认为支付给某媒体广告费用,属于委托代理分包业务,企业这个业务不属于有偿提供劳务取得经济利益行为(没有取得收入也没有付出劳务成本),应当按差额计算纳税。那应该如何做才是会计上的正确账务处理呢?第一种方法:按一般企业会计分录是收入全额列营业收入,给媒体的广告费列营业成本,如下:(1)收到某客户广告款时: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2)支付某媒体广告款收到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8000 支付给某媒体广告费8000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属于会计上收入性质。也不属于企业的成本的范畴,因为成本是结转来的而不是被确认的(相关规定见会计账务处理规定)。这也是税法上不承认支付给某媒体广告费用部分是企业收入的原因。这样做法属于虚列收入加大三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形成了企业会计报表上的营业收入与所缴纳营业税不成逻辑比例关系,企业的实际收入与账面收入又不符。增加了税务风险(税法明确规定差额纳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不予扣除)。第二种方法:按国税注字[2002]2号依据财会[2001]61号规定将支付业务协作方的 “业务协作费”作为其他应付款,以负债往来处理:(1)收到某客户广告款时: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8000(2)支付某媒体广告款到发票时:借: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8000贷:银行存款等8000理论上这个行为视同客户允许将委托代理事项分包给第三方协作完成的。但是对方开具的发票一般是给企业而不是给客户,从而不具备代理要件的代收代付性质,属于变通处理。第三种方法:在主营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里设置“广告协作费”作为备抵项。方法如下:(1)收到某客户广告款时: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 10000(2)支付某媒体广告款到发票时:借:主营业务收入-广告协作费8000(或贷方-8000)贷:银行存款等 8000这样做使企业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营业收入与所缴纳营业税有逻辑比例关系,清楚地反映了营业税差额纳税减去金额的事项。会计上一般规定备抵项科目通常只是在资产类使用,在损益类科目使用虽说缺乏一定的现有理论支持,但是符合会计核算原则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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