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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务筹划  
      善心捐赠不必忌讳节税技巧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90
     
    一、企业捐赠行为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通过特定机构对外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税前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1.利用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捐赠过程中,由于捐赠的对象和捐赠的途径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也不同,因而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可以为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1:某工业企业某年度实现利润2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和竞争力,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30万元,并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在捐赠总额不变时,企业有如下几种捐赠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不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作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作非公益性、非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是通过国内非营利性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公益性图书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经营性的文化馆等宣传文化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是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或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各捐赠方式的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由于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准予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25%=50(万元)   (2)此项捐赠可在12%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00×12%=24(万元)   由于捐赠额30万大于捐赠扣除限额624万,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24)]×25%=44(万元)   (3)此项捐赠可在10%的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00×10%=20(万元)由于捐赠额30万大于捐赠扣除限额2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30-20)]×25%=45(万元)   (4)此种方案,其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属于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200-30)×25%=42.5(万元)   比较以上几种捐赠方案,很明显,企业捐赠的对象和途径不同,所承受的税负就不同。方案(4)比方案(1)要少纳所得额为50-42.5=7.5万元,选用方案(4)捐赠,现金流出最少,企业获利最多,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应是较为合理的捐赠方案。当然,有时企业不能单纯地以缴纳税款的多少作为捐赠的依据,因为在上述情况中,不同的捐赠对象对社会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企业想要提高知名度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因而企业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应统筹考虑。   2.选择不同的捐赠形态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途径和对象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样通过选择不同的捐赠形式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进行的捐赠可以是实物形态,也可以是现金形式,其捐赠支出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而企业捐赠现金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到底选择哪种捐赠形式对企业有利,可使企业少缴纳税金,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例2:某工业企业某年打算向外捐赠,捐赠价值为30000元,该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案。   一是向外捐赠现金30000元,属于可扣除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且捐赠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   二是向外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30000元(为不含税价值)的商品,其对应成本费用中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3500元。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税法规定,两方案的现金流出计算如下:   (1)方案1:由于捐赠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30000×25%=7500(元)   全部现金流出数额=30000-7500=22500(元)   (2)方案2:由于是实物捐赠,按税法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缴纳增值税=30000×17%-3500=1600(元)   由于实物捐赠在扣除限额内,可予税前扣除,实际上少缴所得税(30000+5100)×25%=8775(元)   全部现金流出数额=30000+1600+3500-8775=26325(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方案(1)比方案(2)有利,使企业的现金少流出数额为26325-22500=3825元,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应是企业较为合理的选择方案。选用现金捐赠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企业为减少损失而向外捐赠伪劣、过期产品的嫌疑,更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加知名度。因而,一般情况下,选择现金的形式捐赠要比实物的形式捐赠对企业有利,既能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又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口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对捐赠的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以及不同捐赠形式的不同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和筹划,可以在不增加企业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二、个人捐赠行为的纳税筹划   今年年初我国南方发生100年一遇冰冻灾害,5月四川省又发生8级大地震,许多国人自发向灾区和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尤其是个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通过捐赠可以降低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其实,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调整捐赠限额,使得捐赠支出最小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1.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例3:假定王先生2008年6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2000)×30%=900元,其6月应纳税额=(5000-2000-900)×15%-125=190元。假设王先生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7月应纳税额为=(5000-200)×15%-125=325元。   如果王先生改变做法,6月捐赠900元,剩余1100元改在2月捐赠。则按规定,王先生7月应纳税额为:(5000-2000-1100)×15%-125=160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王先生可以少缴税165(325-160)元。   2.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捐赠筹划个税时,如果希望能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其目的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在这些方面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同时纳税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带来的节税收益。到目前,税法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达27项之多,捐赠者可以好好加以选择。   例4:假定李先生2008年5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4000元,假设他不对外捐赠,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51200元,由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即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则李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40%-7000=13480元;如果李先生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外捐赠1201元,由于其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1201=49999元,则李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1201]×30%-2000=12999.7元,比筹划前节税480.3(13480-12999.7)元。   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其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此外,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以上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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