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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12/3/19    来源:   阅读次数:7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要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摘其要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一、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切记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主表及附表均要以会计核算账簿记载的数据据实分析填报。

          3、切记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全部反映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强制监控项目填报要求(必录项目)
          (1)《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附表四)中年度第一行至第六行为必填项,第六行为属期年度。

          (2)《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45行至第47行为必录项目。第45行、第46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3)《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中抵免方式分为直接和间接,如无业务发生时,“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必须各选一项填写,国家选“中国”,数值项一律为“0”,切记直接与间接都必需填写。

          (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无被投资企业时,第一行“被投资企业”项中填写一条记录,第一列“被投资企业”填写“000000”,第二段的补充资料中,“年度”项不能空,参照附表四的年度项进行填写。

          (5)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时要特别注意,只要企业发生了相关业务,都要将会计数据填报在“账载金额”中。如果不需要调整,要把“账载金额”数值填写到“税收金额”栏中;如果需要调整,则“税收金额”栏按税法规定填写,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数额填写在“调增金额”或“调减金额”栏内。

          5、“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特殊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注意事项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等于企业全部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全部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总额” 填写2011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总和。

          2、实行核定征收办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应按照法定税率全额征收,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必须为“0”。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增加了一张附表,即《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五》,此表只需填报第45行至第47行,表内其他项目不需填写。

          五、需要备案事项及报送的资料
          1、备案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的所有事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特殊性重组事项。

          2、需报送的备案资料
          (1)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需报送的资料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1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3)特殊性重组需要报送的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

          3、备案时间要求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的时间,依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附件二、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的规定确定。对属于事后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5月31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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