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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地税函[2009]2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54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9]24号                                  2009-1-2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2号)已下发各地,为进一步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现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起新办的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其他各类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典当、担保等企业。

      二、新增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即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超过25%的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要求,新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以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凡属于原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高于或等于国税局征管的企业的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精神,对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对出资比例达到25%的,要对其资金来源和出资方严格审核,经查如为“返程投资”的仍按内资企业管理。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积极主动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出发,合理确定工商登记的第一项业务。税务登记时要主动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主营业务,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新办企业,在发票领购环节要再次审核纳税人主营业务,严格认定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新办企业涉税信息的传递,主动上门巡查,开展纳税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相关表单(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附列资料),重点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审核把关,正确确认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六、地税现有企业所得税管户中个别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需调整征管范围的,对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须报省局备案。另外,为定期掌握新增企业所得税管户增减变化情况,请各地在2009年度季后15日内向省局定期报送企业所得税管户增减变化情况表(见附件),上报地址FTP:\二处\各地上报\管户增减变化情况表。省级大集中系统在全省推广应用后,该表不再报送。

      附件:企业所得税管户增减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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