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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国税规[2009]24号 上海国税局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9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规[2009]24号   2009-11-6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普陀区、嘉定区和南汇区税务局应及时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在执行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后,原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的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结清并缴库,同时办好相应封账、销户等手续。   (二)由于新办法撤销了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所以应停止执行代理人(主要是汽车销售公司)采用支票、本票、汇票、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业务。   (三)为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缴税时间,应对代理人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请其克服困难,理解、支持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建议、劝说其采用银行卡刷卡缴税的方法,带好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至本市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安亭征收所、周浦征收所,通过POS机机具刷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业务。   (四)若部分代理人不愿意采用银行卡刷卡缴税方式的,而采用转账及现金缴税方式的,可按国税发〔2009〕127号文的要求,按实际纳税人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请代理人自行至其开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缴税业务,同时应通知其在开户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实际上划税款5个工作日后,带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和复印件至税务机关继续代办车辆购置税业务(税务机关需核实该缴款书的入库销号信息,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上加盖“已办讫”章戳后返还代理人;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上加盖“已核实”章戳和经办人人员章戳后存档;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经国库部门单独返税务部门后存档)。   (五)为方便代理人提前知晓、熟悉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将《关于建议代理人使用银行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通告》(附件一,以下简称《通告》)在分局税务征收大厅,曹杨征收所、安亭征收所、周浦征收所予以通告(市局也将在市财税网站上予以通告),并将《通告》及时派发至所管辖的汽车销售公司。  (六)根据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缴税基本流程和上述实施意见,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操作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具体流程。   (七)每月应及时做好车辆购置税欠税原因的分析和催缴工作。  (八)应及时与对口国库部门、银联机构联系,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9〕127号文规定的车辆购置税缴税新办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为加大宣传力度,其他各分局应配合做好以下二项工作:   (一)在分局税务征收大厅张贴《通告》(附件一)。   (二)将《通告》及时派发至所管辖的汽车销售公司。    附件:《关于建议代理人使用银行卡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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