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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业代 开发 票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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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新办物流企业由于资源与地方规定自开票有差距, 申报时的已经预交数进行抵减、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才符合税法的立法原则,请问相关法律依据级规定。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8号)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一)按代 开 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 开货物运输业发 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 开 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因此,贵公司代开发票时预征的所得税在年终时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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