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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地税局公告[2011]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地税局公告[2011]4号              2011.5.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违反税法有关规定未经申报自行扣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税收处理。二、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汇总表》(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三、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方式下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2);(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件3);(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件4);(四)《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四、关于不同申报方式下资产损失资料的报送按照《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对于上门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应当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后,再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对于其它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应当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后,企业方能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表格,或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net/)下载有关表格。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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