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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奖励商品的使用权筹划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60
     
    案例:某商场促销筹划方案是:促销抽奖,抽中奖者不是奖励一辆汽车,而是奖励该汽车的10年使用权。这一筹划方案可谓煞费苦心:商场保留名义上的车辆所有权,获奖者取得实际上的使用权,可以达到节税目的。假设该型汽车市场价格3.3万元,让我们一起看看其节税效果。   首先是商场可以节省增值税。若奖励一辆汽车,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则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3000×17%=5610(元),而奖励使用权,则不必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商场 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汽车属于固定资产,可以折旧在税前扣除,以残值5%计算,如果适用税率33%,则在以后折旧年限内,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累计33000×(1-5%)=31350(元),减少企业所得税31350×33%=10345.5(元)。   再次是获奖者可以节省个人所得税。若获奖者取得车辆所有权,则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3000×20%=6600(元),而获得使用权,则不在“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之列,可以不纳税;最后是车辆购置税33000×10%=3300(元),纳税人由获奖者变成了商场,也颇有吸引力,增加促销效果。   点评:上述纳税筹划方案涉及的税收问题分析依法应为:   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规定可知:商场转让的是货物的使用权,不是销售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规定可知:上述车辆的折旧与应税收入无关,不得将计提折旧费用在税前列支。   个人所得税:《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福州元洪城举办购物有奖活动,规定特等奖为一套住房的10年免费使用权(10年内可以由中奖者自住,也可出租,10年后归还房子),一等奖为一部桑塔纳轿车的10年免费使用权。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可知:税务机关可以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税。   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八号)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或人员伤亡,尽管肇事者是车辆使用者,但肇事车辆属商场所有,商场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事故的大小、损失的轻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赔偿额多少,更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料的,万一事故严重,赔偿将会是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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