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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工伤期间的医疗费及工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05
     
    问:企业职工工伤,企业为其支付的医疗费及工伤期间支付给该职工的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为工伤员工支付的医疗费,应先在其他应收款中归集,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支付不足的部分,可在福利费中列支。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伤期间支付给该职工的工资可以作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核算管理,并依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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