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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会计核算探讨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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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主要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减少的应税消费品先确认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捐赠、利润分配、广告、样品等,应视同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需交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计入相对应的科目中。确认收入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应付股利”、“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这一点与原先旧制度的做法有所不同,原做法是视同销售减少的货物,直接以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同样计征所得税,因此在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就加大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难度和工作量。在新准则中,规定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则这项收益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中,方便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例1]光明橡胶制品厂6月10日用一批汽车轮胎换入东风汽车厂债券作为短期投资,汽车轮胎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为300万元,接同月同类产品售价计,该批汽车轮胎的销售收入为310万元。 确认收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37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7000 ——应交消费税 930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例2]广元酒厂将自产的粮食白酒10箱,共50千克,用于职工福利,每箱售价500元,单位成本200元/箱。 应纳消费税税额=50×2×0.5+500×10×20%=105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0×17%=850(元) 确认收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6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应交消费税 105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例3]顺风汽车制造厂将一辆自产中轻型商用客车捐赠给儿童福利院。该型号客车的售价为5万元/辆,成本为3.5万元/辆。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5%=25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确认收入时: 借:营业外支出 6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应交消费税 25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 二、减少的应税消费品直接以成本结转 视同销售情况下减少的应税消费品直接以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入相对应的科目中。与以上例题情况不同,如果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管理部门、分公司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应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入相对应科目中。但是减少的应税消费品不确认收入,直接以成本结转。主要原因在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企业所得税法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直接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因此不需要确认收入,直接以成本结转即可。 [例4]新华石化厂将自产的90#汽油500升用于本厂在建工程。该标号汽油单位售价为4.80元,升,单位成本为3.80元/升。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20=1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4.80×17%=408(元) 借:在建工程 2408 贷:库存商品 1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 ——应交消费税 408 三、减少的应税消费品比照正常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情况下减少的应税消费品先确认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计入相对应的科目中,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纳税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材料采购”、“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这种情况与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最相似,不管是换取生产资料或抵偿债务等实质上涉及企业的购销过程,同属于企业供应链中环节,因此其会计核算可以参照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来处理,将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5]某化妆品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2万元(同类化妆品最低售价23000元,最高售价25000元)的化妆品,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9000元,公允价值为25000元的乙材料(非应税消费品),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两公司产品的公允价值可靠。 化妆品公司会计处理为: 应纳增值税=25000×17%=4250(元) 应纳消费税=25000×30%=7500(元) 确认收入时 借:原材料——乙材料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计提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500 [例6]佳美化妆品厂以其生产的化妆品抵偿债务。该批化妆品的销售额为5万元,成本为3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30%=15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确认收入时 借:应付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计提消费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对于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关键点一是是否确认收入,二是应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何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只有把握好这两点,才能正确处理此类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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