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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明确“非营业活动”进项税不予抵扣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386
     

       “非营业活动”是“营改增”实施方案中创设的一个新概念。《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第一条、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创设的“非营业活动”有别于“免税项目”这一概念,前者是依法理就不应该纳入征税范围的事项,而后者则是本属于征税范围,但是税法给予了免征的税收优惠。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创设了一个类似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同时也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此类推,对“非营业活动”中产生的进项税额,理应禁止其进行抵扣。

       “营改增”试点通知附件1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其中列举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奇怪的是并未谈及“非营业活动”,纵观全文,也未看到相关规定。由于“非营业活动”大量存在,所以可预见的是,实践中会因此引发争议。

       试点通知附件1规定“非营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三条涉及的活动在企业比较常见,这些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也将成为税企争论的焦点。

       企业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的活动经常会产生进项税额,比如常见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的通勤车就要耗用油料,发生修理费,就是新增购进通勤车也可取得进项税额。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的扩大,“非营业活动”涉及的项目也会越来越多,可以预见的就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宿、饮食、洗浴、医疗、培训等服务,这些服务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的问题也将更为突出。

       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非营业活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以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公平。

       作者单位: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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