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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国税函[2011]2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3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浙国税函[2011]24号                   2011.1.31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中石油分支机构申报纳税问题中石油在浙江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但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税款由中石油总部汇总缴纳;二级分支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油田分公司)应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对控股、承包经营并单独核算的加油站等,应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关于中石化分支机构申报纳税问题中石化在浙江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应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控股、承包经营且单独核算的加油站等,应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子公司申报纳税问题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申报预缴。四、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审批问题[本条失效]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资产损失,由各建账级分支机构报送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五、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分支机构购买专用设备抵扣税额问题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在总部进行抵免。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在就地预缴的税款中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进行抵免。六、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分支机构增减变动报备问题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有发生新增的,在其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由上级机构(市分公司或省公司,下同)出具并由上级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性质属于全资或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有效证明。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全省所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汇总表以及新增、注销分支机构变动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性质、经营地址等。七、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辖区内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属于控股、承包或其他合作经营方式的分支机构,应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附件1: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 rar 文件 >2: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 rar 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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