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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福利费余额转资本公积是否调增?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15
     
    08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无应付福利费科目,我公司在2007年12月将应付福处费科目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关于应付福利费的核算问题,目前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那么根据该规定,上述适用通则的企业及参照执行的企业可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而言,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对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来说,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文件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途径: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按上述规定将应付福利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的企业不存在进行纳税调增问题,但是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应首先从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冲减,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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