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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30条措施促进和服务企业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1
     
    按照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主攻方向,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天津市推出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措施紧紧围绕今年重点工作,突出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  一、支持各类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项目建设  1.支持优势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安排专项资金1.6亿元,其中1亿元重点支持市重大工业项目建设;3000万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3000万元支持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平衡,促进企业增产增效,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从市级部门筹集资金10.3亿元,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相应筹集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支持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全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3500家,新增科技“小巨人”企业300家。  3.支持郊区县工业企业改造提升。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支持郊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执行贴息项目投资规模由20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贴息比率由2.5%提高到4%的政策,重点支持郊区县工业企业在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利用国家、天津市技改贴息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郊区县“三区”统筹发展。继续执行区县示范工业园区内新建企业缴纳的市级税收年终返还区县等政策,支持31个示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7000万元,支持示范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安排专项资金2亿元,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完成10万亩种植业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和滨海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5.支持新型服务业提速发展。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和高端服务业发展。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市和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可达到2000万元。对已在天津市注册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市和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可达到1000万元。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税收返还。对总部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对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6.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商业民生工程、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以及大型节庆活动和会展业发展。组织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活动。  7.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安排专项资金1.5亿元,其中,1亿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5000万元支持重点服务外包项目、外包人才培训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扶持科技型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农产品出口贷款贴息,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创汇水平。  8.支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安排专项资金4000万元,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工程。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减产、停产的放射源及一类污染物企业搞好环境安全保障。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9.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充分发挥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本运营平台功能,帮助企业筹集资金30亿元,促进行业资源整合和企业调整重组。  二、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搞好融资  10.改善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各家银行信贷支持,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满足天津市在建和新开工项目资金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贷款转让、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票据融资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拓宽贷款规模空间。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小企业、“三农”的金融服务,使全年小企业信贷、涉农贷款投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增量高于上年。  11.健全金融机构体系。积极引进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且富有特色的异地城市商业银行在津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各类有资质的机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原则,适当放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推进规范整顿,整合担保资源,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上市工作推动机制,年内力争实现7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争取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滨海新区试点,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天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年内争取实现50亿元企业债发行规模。以资金“借用管还”良性循环机制为核心,指导政府性融资平台防控风险,增强融资能力。  13.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融资。通过项目融资对接会、科技融资洽谈会和开办资金对接电子平台等方式,引导银行资金、租赁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金与企业对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开发中小企业急需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三、支持企业扩大就业加快人才引进培养切实增加职工收入  14.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因产业结构调整或遇突发事件致使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鼓励通过调整工时、轮岗培训等办法安置富余职工,保持岗位稳定。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招用女35岁以上、男45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其他类型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给予1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开发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岗位,解决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效帮扶机制,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农村“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其他困难群体安置率达到80%以上。  15.加快人才引进培养。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年引进1000名高层次人才的要求,重点为航空航天、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等八个优势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引进350名高水平紧缺人才。深入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组织海外招聘和中国·天津第七届海外人才网上交流洽谈会,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校企联盟,推进职业培训、创业教育进校园活动,积极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16.继续扩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规模。支持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单位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年新增科研工作站10个。鼓励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和“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越级评审职称。  17.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颁布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分别提高到16%和7%,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其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在建立工会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低收入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依托行业商会和地方商会探索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企业劳动报酬目标考核,继续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纳入全市主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继续实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制度,推动企业职工增收工作。  18.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完善覆盖职工、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稳步提高保障水平,适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重点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对困难家庭中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失业补助金等8项待遇。  19.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200万平方米、19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480万平方米、1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90万平方米、3.8万套,限价商品房430万平方米、5.2万套。向8.5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房补贴。  四、增强企业活力 实施名牌战略  20.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准入政策,实施海外留学人员、高校师生、科技人员等创办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放宽名称核准条件和企业住所限制,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总量。鼓励企业集团化经营,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办理集团注册登记。  21.增强企业经营活力。积极引导老字号企业、大型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支持以知识产权、债权、股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采矿权作为出资设立企业,支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企业以股权质押、商标专有权质押、动产抵押拓展融资方式和形式,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升企业运行质量。鼓励内资企业聘用外籍经营管理人才,凭外籍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2.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在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认定天津市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通过ISO10012测量体系认证的产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80%;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90%.  五、改进政府服务 提高行政效能  23.提供高效海关服务。严格按照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开展分类工作,确保类别调整科学准确;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重点企业定向宣讲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海关的政策法规,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对守法企业实行便利通关措施。缩短A类、AA类企业评定时间,A类企业申请审批时限缩短为1个半月,AA类企业申请在验证稽查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上报海关总署核准。优先办理A类、AA类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审批时间继续缩短到5天。实行进出口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非涉税不查验货物和已办结缴税、查验手续的货物,1个工作日内放行。  24.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积极推行海关税款的网上支付和网上担保措施,对具有金融机构税款担保的进出口货物实行便捷通关措施。按照有关政策,落实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货物抵押业务,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加强海关与银行的联系配合,落实风险担保等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支持企业向上下游发展,延伸产业链。  25.提升天津口岸验放服务水平。大力推行天津口岸直通模式,扩大直通放行应用范围。在口岸区域实施集中查验,推广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验放效率。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服务上门,制定“一项一案”“一厂一策”等量身定做式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报检单据,采用电子信息的无纸化方式完成受理报检、转单、查验、出证等工作。实行全年每日开门服务,节假日固定加班和预约服务相结合,随时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业务。  26.继续实行检验检疫减免收费政策。2011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费用降低30%.实行进出口企业诚信分级分类管理,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更加优惠、便利的检验检疫政策。  27.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体制机制。市级部门已成立行政审批处的,要整建制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未成立的要建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并整建制进驻中心,由行政审批处处长或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任派驻中心的首席代表,并充分授予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建立与天津市“一站式”集中审批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各区县要全面推行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建立行政审批科并整建制进驻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深入扎实地做好“一站式”审批服务工作。  28.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扩大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审批权限和管理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繁琐手续,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坚决杜绝变相拖延进入审批程序的行为,提高审批质量和审批服务效率。在街道乡镇全面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将街道乡镇一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登记和行政服务等事项统一纳入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构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体系。  29.完善和强化现场审批与联合审批。各级审批部门都要全面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制度,向中心派驻从事审批工作骨干力量并保持稳定,做到进入中心事项的现场审批率达到95%以上,禁止“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认真落实并完善联合审批机制,扩展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范围,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都要进入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规程办理。深入落实各类投资项目实行综合窗口一窗接件、同步进行效能监察登记、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与帮办领办服务的“四位一体”运行服务机制,为企业落户和项目落地提供又好又快的审批服务。  30.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换证、年度验证工作不收取费用;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全额免收;取消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取消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清理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房地产各环节收费;加强工程建设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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