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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6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启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二、规格样式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启用。对未按规定时间启用发票专用章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doc        早前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0年第17号         粤国税发[1996]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公告        桂地税发[201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旧发票专用章并行使用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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