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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免税:于企业发展未必有利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289
     

      免税可以减轻税负、有利于企业发展,这一在通常情况看似毫无争议的结论,放到增值税这个特定的税种上,却因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往往会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与其他税种不同,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专门明确允许纳税人放弃免税待遇。为什么对纳税人放弃免税还要作专门规定呢?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因为增值税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起不到降低税负的作用,对纳税人反而是不利的。按照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式,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是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支付给销售方的税额,销项税额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收取的销项税额扣掉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多出的部分,才是企业应该交给税务机关的税额。由此可见,企业虽然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但其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由自己承担,而是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层层传递,最终传递给消费者来承担,因为消费者不再将货物或服务转手,不能向下一环节收取销项税额,其支付给零售企业的增值税,就是整个链条各个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之和。

      假定三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事某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该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其各自的情况如下:

      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假定是0,销售价格为1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给批发企业时,除收取价款外还向批发企业收取增值税17元(=100×17%),形成其销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增值税17元(=17-0)。

      批发企业支付给生产企业的17元增值税为其进项税额。假定销售价格为150元,批发企业将货物销售给零售企业时,除收取价款外还向零售企业收取增值税25.5元(=150×17%),形成其销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缴纳增值税8.5元(=25.5-17)。

      零售企业支付给批发企业的25.5元为其进项税额。假定销售价格为300元,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时,消费者需要支付货物的价款和相应的增值税,共351元(=300 300×17%)。零售企业从消费者收取的51元(=300×17%)为其销项税额,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为25.5元(=51-25.5)。

      由此可见,上述三个企业共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51元(=17 8.5 25.5),而这51元也正是零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增值税。


      如果对处于中间环节的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免税,批发企业就不能再向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零售企业也就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税负上升,影响其从批发企业购进货物的意愿,而批发企业尽管无需向税务机关缴纳8.5元的增值税税款,但是自己支付给生产企业的17元增值税也无法抵扣,需要转入成本,相当于自行承担了这笔税款。所以,对批发企业而言,免税会增加其自身的经营成本,并影响其市场销售,因此,选择征税对其更为有利。

      梁因乐认为,对中间环节免征增值税,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产生了重复征税,因此,自然会扭曲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从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

      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也有大量这方面的案例。如某信息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开发等服务,营改增后,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因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企业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免税备案。但由于其客户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最初曾尝试以降低价格的方式与客户进行谈判,但客户均坚持选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不得不自行放弃了增值税免税。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增值税免税政策都不能发挥优惠的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在零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免税,则在免除零售商应交增值税的同时,也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等显著的负面作用。这种情况下,虽然零售商自身需要承担进项税,但零售环节产生的增值所对应的那部分税额得以免交,下游消费者需要负担的税额也相应减少。因此,增值税免税只适合于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而不适合对中间产品和服务。

      梁因乐还介绍说,如果对同样的货物在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同时免征增值税,貌似公平,实则不然,将造成对国产货物的政策歧视和不公平竞争。这是因为,进口货物免的是全环节的增值税,免的税基是整个进口额,而国产货物免的则是部分环节的增值税,免的税基仅仅是部分增值额,因此,如果要让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公平竞争,只能同时征税或同时适用零税率。

      “实际上,增值税免税对企业乃至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中,最突出的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扭曲,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会长远损害免税企业或行业的竞争力”,蒋震说,其中的缘由是,免税企业由于其进项税要转为成本,增加了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成本,而企业为规避这一问题,必然设法让免的税多一些、转成本的进项税少一些,这就会导致企业尽可能地兼并上下游业务、拉长产业链,而不愿从事服务外包或主辅分离,不愿意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结果必然是降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最终危及企业和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有关评估报告也指出,欧盟金融业国际竞争力逐渐降低的趋向,与其长期对金融业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密切相关。国内的一些有识之士建议,中国金融业及其他行业的营改增一定要吸取欧盟的经验教训,尽可能避免对以经营中间产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实行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免税政策就像一种慢性毒品,会使企业在温水煮青蛙的过程中逐渐丧失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尤其需要着力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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