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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企业砸员工“饭碗”要小心补偿金及其税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9
     
            9月18日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次引起人们对新法《劳动法》和企业与个人劳资关系的关注。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成了新的焦点话题。就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按照新法,企业今后不能再随便砸员工的“饭碗”了,即使迫不得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得考虑周全,小心处理补偿金及其涉税问题。   企业解聘职工五种情形要给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将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归纳成五种: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提高任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四是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五是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裁员或破产清算。  那么,企业应按照什么标准对劳动者给予补偿呢?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纳税得看数额  关于劳动者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是否要缴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各省市劳动部门均会结合本地整体经济及劳动者收入水平发布最新的数据。2007年全国各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可参阅下表: 2007年中国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缴税数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对于企业而言,在会计上应该将此项支出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作计提辞退福利费处理。    劳动经济补偿应注意的几个风险点  基于上述规定的分析,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示,企业在处理与员工的劳动经济赔偿问题中,应在把握和理解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关于劳动者就业的相关规定,认真、谨慎地进行,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新的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企业经济赔偿的条款,就算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企业也应对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新劳动法的一个重要规定和变化。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离职后,短时间内找不到工作,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性措施。但职工自愿“跳槽”不属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  2、经济赔偿金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可以免征劳动者的个税,超过部分应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当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在北京,但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是在上海,那么就应该适用上海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3、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不允许分期、分次支付。  4、人保部四季度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进行专项检查。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透露,今年第四季度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劳动合同法能够落到实处。尹蔚民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一是各地要把已经有的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清理,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衔接;二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此次检查虽然是一次对执法部门的检查,但作为企业应应尽快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以免在抽查中出现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法规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23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法规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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