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
在实践中,“甲供材”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投资账户。建设方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在建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施工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在方法一中,由于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施工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否则就会导致“甲供材”重复计入成本。
在方法二中,由于建设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此时,施工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方法一的劣势:建设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同时,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对于“甲供材”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建筑业是按预收款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建设方把“甲供材”提供给施工方视作建设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的话,施工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践中,施工方无法取得“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同时,在工程决算环节,涉及多提供材料或少提供材料时,双方还需要重新计算相应的金额。因此,“甲供材”在工程最终决算环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理,也便于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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