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负责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存量房交易行为所涉税费包括营业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等。
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应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浙江省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即《税友龙版——房产评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即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以统一的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工作流程,进行房产数据采集和价格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导入系统,生成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一)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不低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时,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三)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正当理由并能提供合法、有效资料的,经审核确认后可进行价格调整,并按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能提供司法裁定价格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能提供拍卖实际成交价格证明的;
(三)房屋因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等导致低价出售,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四)房屋客观上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五)亲属(三代以内直系血亲)间交易价格合理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计税价格确定后,存量房交易双方各自应当缴纳税费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实行各税同价。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金华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调整采用设立动态观测点的方法,以分布区域、房屋类型、楼盘品质、学区划分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若干个存量房动态观测点,委托中介机构调查评估提供观测点交易价格变动情况报告。
(一)房地产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达到5%以上;
(二)部分片区波动幅度达到10%以上;
(三)市政府对基准地价实施更新调整,并且变动较大的;
(四)对于核定的计税价格争议较多的片区经审核确需调整的;
(五)其他影响房产交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
一般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需经市区房产评税工作专家顾问小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价格认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简易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由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税局)负责实施,调整方案报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以及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及时公开税收政策和办事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