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5]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一、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
二、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三、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上级宣传、财政、税务部门。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江苏省继续享受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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