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注销时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注销时资不抵债,应付账款还有余额,但无力支付,注销时应如何处理?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三条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第(二)款第2项规定,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其中,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第三条有关项目填报说明规定: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第四条表内及表间关系规定: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时,应清偿应付账款。按应付账款计税基础减去清偿金额,确认应付账款清偿损益,进而确认清算所得,计算清算所得税。 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情形的,对企业税款应按以上规定的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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