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地税公字〔2011〕1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3/8   阅读:911   字体大小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地税公字[2011]1号                    2011-09-01

税屋提示——依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梅地税公字〔2011〕1号)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1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详见附表),从2011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下载:xls文件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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