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内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1)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行为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只发生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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