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适用附加费扣除条件的华侨身份?
问:如果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之前以留学生身份居住累计超过两年,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在该国居住时间不足两年,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中华侨的定义? 另外,社会保险属劳动保障局管理,但目前由地税局代收。将纳税人身份更改为适用于附加费用扣除的华侨,是否需要社保退保、停保才能进行? 答: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后在该国居住时间不足两年,不符合“定居”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不适用华侨适用附加费用扣除规定。 二、华侨社会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及华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自愿参加中国境内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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