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和烟草行业内资产无偿划转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5/7/16   阅读:1514   字体大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和烟草行业内资产无偿划转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5号          2008.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重大方针和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的有关意见,促进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烟草生产投入补贴和烟草行业内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烟叶生产区烟草商业企业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710号)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在烟叶收购价格外实际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烟叶生产专用物资补贴和专业化服务补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金额以实际支出的相关凭证、证明为依据。

烟草行业内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和财政部的有关批复,对全行业烟草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企业间的捐赠和股权交易行为,资产接收方接受的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划出方以净值划出资产,接收方以账面值为计税基础;如划出资产价值超过账面净值,接受方以接受资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划出方超过账面净值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8月27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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