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2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03]205号 2003.9.12备 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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