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前期开发阶段没有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2014/11/12   阅读:2297   字体大小 :    
新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前期开发阶段没有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主题内容:新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前期开发阶段没有销售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以预售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累计,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年,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扣除。

咨询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回复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3-1209: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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