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增值税”遇到“营改增”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问题存在很大争论,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原文
70号公告第一条: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
《
情况1: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1110/(1 5%)=1057.14万。
由于不存在差额征税的影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均为1057.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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