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所列举的9个项目,虽然不包括交际应酬,但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非正列举(类似的业务不可能穷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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