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初次申报。
自2014年起,企业可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前,应先收齐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单证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1.企业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4金税三期专用版sp6(以下简称申报系统)首先完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工作(如果不完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就进行进料加工核销申报,企业申报软件会出现错误提示)。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及电子数据后,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
1.进入申报系统,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将从主管税务部门取得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电子数据读入到申报系统,逐条核对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反馈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实际核对相符,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一、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实际分配率反馈确认”,选择手(账)册明细数据,点击“修改”按钮,点击“确认意见”按钮,在“企业确认意见”栏中填写“XF”。
a进入申报系统“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撤销进料加工数据”,撤销已申报的进料加工核销数据。
出口企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反馈数据后,应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进料向导→四、进料加工反馈接收→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接收”将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用以最终确认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同时自动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各进料加工业务两个抵减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的调整额。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核销次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申报系统根据企业确认的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和进料加工业务两个抵减额的调整额自动计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数额。
(一)出口企业进料加工核销业务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之间任何时间均可进行,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次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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