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贷款,简单地说银行投信托、信托再以贷款方式借给偿债主体。在企业所得税上,很多银行都在疑惑,这样的贷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这里首先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原理问题,这个在政策上可能是缺乏明确的依据的,就是涉及信托的所得税问题。信托运营环节的所得税问题不像现在的增值税,
我们不妨这样分析,银行透过信托公司贷款给偿债主体,信托公司并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由银行自己承担的,肯定不能由信托公司在税前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那么只能由银行来税前扣除这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了。如果既不允许信托公司扣除,也不允许银行扣除,就会导致双重不扣除,国家允许金融企业税前扣除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就会落空了。从这个思路来判断,我们倾向于以银行(委托人)为1%的准备金扣除人,而且银行在进行类似贷款会计核算时确实很多都是将其穿透看待,确认为银行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也似乎可以验证我们的判断。
最后再回到信托的原理,参考一下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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