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案情简介:
日前,地税机关在对工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某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为20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时,但因其原因,承租方未按期付款,导致企业少申报相关税金。
税法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为此,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确认了该单位需补缴营业税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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