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17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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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76号                  2004-6-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10-14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是铁道部与省合资,由铁道部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3]66号转发)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4]28号转发)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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