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险:如何分辨税前扣除与进项抵扣?
增值税方面,员工每次购买20元航空保险时,是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一家公司管理增值税成本到了极致,只在一家保险机构买保险,汇总起来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呢?有人担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买“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保险费是否也不能抵扣?我们认为两者不能等同,因为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税目下的子目。同理,委托代理机构代买机票的手续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费,只要能够取得专票,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
近期,我们经常应接客户就人身保险进项抵扣方面的咨询,我们认为应该将其与企业所得税联系起来分析。例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意味着这些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性质,而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及合理性原则的,其进项税额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此类保险必须有国家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如企业为驾驶员购买的交强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炭法》中的相似规定等。而前述的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既保公务出差又保私人出行的保险品种,因为带有“个人消费”特征且无法准确划分,在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方面就都存在问题了。对于企业购买的以单位为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也需要关注其保险条款及保障范围。
当然,对于企业而言,此类保险费金额不大,企业还是要从安全保障功能方面考虑购买什么样的保险,而不是将能否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作为主要考量因素。从保险机构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开发出保险覆盖面相对较广、操作方便且又有利于购买方税务处理的产品,则就是一种多赢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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