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是税务机关协税、护税、办税的重要力量。凡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我省中介机构及在中介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均适用本规定。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中经营场所的核实,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二)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三)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五)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中,引导委托税务代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六)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七)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八)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单报告,并把它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考依据;
(九)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考依据;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一)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十二)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委托代理户,可以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经注册税务师签字鉴证后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逐步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三)切实减轻中、小型企业在“金税工程”中的经济负担,解决其在购机、聘用人员、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十四)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用、金融机构呆帐损失、装修费用等事项,可建议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其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