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不是有形动产,则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此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是有形动产,出租方执行“营改增”试点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此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租方执行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提供融资租赁后合同规定应收取融资利息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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