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起,北京、上海、江苏省和广东省4个省市开具增值税发票将有新变化
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
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系统升级
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
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试点地区开具四类发票将带编码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在《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相关文章: 编码 |
| · 建筑业易混税目分类编码简称 | 4/28 |
| · 税总函[201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6/27 |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国内注册工作的公告 | 12/31 |
| · 国税函[2008]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 | 11/22 |
| · 国税函[2006]82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 | 11/22 |
| · 货便函[2010]143号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商品编码的通知 | 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