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4]10号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11/11/22   阅读:1028   字体大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03     发文字号: 财税[1994]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