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企所[2014]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有关国、地税税务机构: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变化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工商部门不再要求股东提交《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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