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供工程的界定
根据
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二、甲供工程的分类
根据甲方的行业类型和所建造不动产的类型,可将甲供工程分为以下四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发包方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开发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其他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发包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建造的不动产为开发产品之外的不动产,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甲供」: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专业分包企业,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劳务分包企业。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甲供价款是否计入工程承包方的经营额范围,可将甲供模式分为差额模式和总额模式两类。
「差额模式」: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后,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相应材料、设备、动力构成不动产价值的一部分,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如下图所示:
「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如下图所示: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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