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收入如何征税
2011/11/21   阅读:868   字体大小 :    
问题:您好,我是一名医生,通过与两家医院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在两家医院从事医疗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并取得收入,这两家医院向我提供病床和其他医疗设施及医疗技术服务,我向医院交纳一定费用后,剩余所得全部归我个人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我应当按照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0]51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以上事实,对从事上述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不同支付方式分别由医院代扣代缴和您自行申报缴纳。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