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化工产品销售的A公司是某省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A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多年亏损,净资产为负数,日常运转现金主要依靠母公司B研究院的往来借款,近5年亏损额为500万元。B研究院净资产5000万元,历年盈利,未来预期保持年所得额300万元。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B研究院若实施一般性合并,A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几乎等同于公允价值,无评估增值可能,A公司资产近5年未弥补亏损500万元不能在B研究院未来所得中得到弥补。合并后A公司其他应付款下B研究院的往来借款,与B研究院其他应收款下A公司的借款对冲,B研究院滚存未分配利润合并后减少1650万元。该方案下,B研究院因一般性合并,投资A公司的亏损未获得税收弥补。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A公司是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研究院若实施特殊性吸收合并,A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以原有的计税基础并入B研究院。因A公司净资产为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B研究院可弥补的A公司亏损额为0.A公司近5年亏损额500万元无法得到弥补。同样,B研究院投资A公司的亏损未获得任何税收弥补。
A公司通过程序实施资产、债权、债务清算后,直接注销,B研究院投资A公司,产生投资损失。
A公司资不抵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算所得申报表计算思路,A公司欠母公司B研究院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无力偿还,转作债务清偿收益。经初步计算,清算所得为1150万元,弥补前5年亏损500万元后,还有清算所得650万元,需缴纳税款160万元左右。而A公司账面存款只有1万元,根本无力缴纳税款。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关门的企业,竟然需要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显然有悖常理。在实践中,资不抵债情况下清偿收益如何计算,给执行清算的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扰,需要国家税局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对此,天津市地税局、国税局
B研究院借给A公司的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注销时无力偿还,B研究院确认为坏账。
因A公司与B研究院为母子公司,历年来,B研究院为A公司付出500万元投资成本和1300万元往来款现金流,会计上共形成1800万元损失。C方案相比前两个方案,税收上也只能就500万元投资损失进行弥补。
母公司B研究院通过正常程序,对A公司增资1300万元,这时,A公司实收资本从500万元变成1800万元,净资产从负到正,同时B研究院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从500万元增加到1800万元。A公司因1300万元增资,偿还欠母公司B研究院的1300万元往来款,这时母子公司无往来借款。然后,关闭注销A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后,亏损150万元,加上原有公司的经营亏损1650万元,这时A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数为-18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净资产为0.母公司B研究院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1800万元,无与A公司坏账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税前扣除。
方案比较
A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造成了巨额亏损,给母公司B研究院带来投资损失及坏账损失共计1800万元, 母公司B研究院从税收角度出发,希望能最大限度得到税收弥补,减少未来母公司的税收支出。A、B两方案下,B研究院未获得任何税收弥补;C方案下,B研究院只能弥补投资损失500万元;而D方案下,B研究院全部损失得到弥补,显然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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