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问: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企业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相关文章: |
·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10/30 |
· 案例详解留存收益享受免税待遇的方案 | 10/30 |
· 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 10/30 |
· 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 10/30 |
· 房开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一般计税)增、企、土增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 10/30 |
·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使用吗? | 10/30 |
· 员工参加聚餐后返回单位值班,因没带钥匙翻墙身亡,算不算工伤? | 10/30 |
· 货物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怎么区分 | 10/30 |
· 法院对“虚假印章”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法律后果 | 10/30 |
· 这两部税收实体法,有望在下月诞生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