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们注意!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应该这样给你开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相关文章: 车船税 增值税发票 |
· 增值税发票开具之“薛定谔的猫” | 11/26 |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相关通知与热点问答汇总 | 11/26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常见问题 | 11/26 |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0号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 | 1/3 |
· 如何开具、取得增值税发票清单才是符合规定的? | 4/28 |
· 五种情况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 9/13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 9/13 |
· 房企跨期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有例外规定 | 1/5 |
· 已缴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限将满 | 1/5 |
·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分析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