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地税发[2010]60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盐地税发[2010]60号 2010-6-29 市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亭湖区、开发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现对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管范围,实行项目属地管理 从7月1日起,市区建筑业税收的征管范围在盐地税[2004]115号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工业企业、商业零售批发企业和经营营业税娱乐业、服务业税目所列项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个人)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税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收入归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其他项目的建筑安装税收由五分局管理,收入归五分局。 2、建筑安装企业本身的税收仍由五分局进行专业化管理。发生管辖权限争议的,由市局税政一处确定管辖机关。 二、各分局与纳税服务中心的职能划分 市区建筑业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分局与纳服中心的职能划分仍比照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的通知(盐地税发[2009]100号)执行。其中,纳税服务中心职能不变,五分局的原管理职能根据征管范围调整情况分别由一、二、三、四、五分局执行。 三、加强协作,强化管理 各税务分局要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管理。着重抓以下几个环节: (一)加强项目登记管理。项目管理税务机关,一要加强从市局社会综合治税系统中采集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二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和协护税组织的联系,及时获取税源信息;三要注重实地调查,及时掌握项目施工进度。对获取的各方信息进行梳理比对,在大集中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 (二)加强甲供材管理。建筑工程进行项目登记时必须登记甲供材的信息。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工作中要把甲供材作为重点,加强对其纳税情况的监管。 (三)加强发票管理。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的要求,在纳税人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即时征收各项税款。管理分局在对建设方进行检查和已完工工程的项目清算时,必须对其所有接受的建筑业票据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假发票及收取工程款不开具发票的行为。 (四)加强项目清算管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时,要告知其应在取得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如不需中介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在取得工程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检报告或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组织清算,保证项目应缴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征管范围调整后,项目税收管理与企业税收管理进行了分离,一、二、三、四分局和五分局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有侧重,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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