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
(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帐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做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39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业务(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预收帐款333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3330÷(1 11%)×3%=9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90
贷:银行存款 90
业务(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是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应计提增值税额=4200÷(1+5%)×5%=20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00
业务(5):进项税额=17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业务(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借:固定资产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8
贷:银行存款 2220
2017年7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8
业务(7)进项税额=3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
贷:银行存款 636
业务(8)进项税额=82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鸿达项目) 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25
贷:应付账款——腾飞建筑公司 8325
2、计算应纳增值税
(1)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11 1100=1111万元
进项税额=17 132 36 825=10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11-1010=101万元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200万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甲公司已预缴税款90万元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甲公司2016年7月应纳增值税=101 200-90=2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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