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范围。
(二)财务核算健全,能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和减免税额;所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有稳定可靠的来源。
(三)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纳税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政策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以及废弃资源占生产原料比例的检测报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向社会公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颁发和取消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告知纳税人执行;并在登记备案后两个月内,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的要求,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经登记备案后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第九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必须单独核算,设置相关帐薄,建立各类材料、产品库存明细帐,健全各种材料、产成品出入库记录,正确反映各种原材料的进、销、存情况。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减免税额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应对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对纳税情况和废弃资源进、耗、存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重点分析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投入产出率、燃料动力耗用率等指标,加强对企业的跟踪管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渣掺兑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增值税减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