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咋缴个税咋分期纳税?
文件颁布后,出现了一些异议:
一是有人认为该文件有秋后算账的嫌疑。过去一些中介机构为个人投资进行筹划,将非货币性资产恶意评估出高价入账,获得较高的摊销或折旧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而
对第一个异议。笔者以为,财产转让所得历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之一。《
对于第二项异议,属于对相关财税知识的误解。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个人经评估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将转让收入再用于投资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完成后,个人转让原属于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当然要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计算缴税,若评估价格低于个人投资者投资的资产原值,则无需缴税。
不少投资人对如何进行分期纳税既感兴趣,又了解得不够清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2015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在投资者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手续;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的,在4月30日前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之后仍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应尽快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案例一:
A先生2005年购置某写字楼内一套办公用房,原值190万元。在2013年8月计划将该套办公用房投资入股B公司(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支付的合理税费=500-190-10=300(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00×20%=60(万元)
A先生由于房产未实际变现,因资金紧张等原因,无法足额缴税。根据
A先生201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剩余缴税年限=60/3=20万元。
案例二:
假设A先生在2016年3月8日转让了因为2013年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获取的B公司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20万元(假设转让价大于或等于相应份额的B公司净资产,其他税费发生20万元)。由于A先生在2015年以房产未实际变现,无缴税资金为理由,办理了分期缴税备案。在2015年实际缴税20万元,剩余未缴税款为40万元。
A先生股权转让的价格为620万元,大于剩余应缴纳税款40万元,A先生无缴税资金的理由已不成立。则A先生应在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剩余税款,同时还必须就转让股权所得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
应结清剩余税款=应缴纳税款-已缴纳税款=60-20=40(万元)
股权转让应纳税款=(股权转让价格-股权原值-其他税费)╳税率=(620-500-20)╳2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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