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决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通知指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到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免税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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