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前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并计算?
2011/11/21   阅读:1044   字体大小 :    
问:企业与员工存在劳务纠纷,通过法院解决后,同意补发员工以前三个月的工资,但与员工也提前解除了合同。请问:这三个月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并计算?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指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支付的补偿金。而企业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不属于此类范围,因此不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来计算缴纳,应作为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